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9413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恒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6047505XX,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兴路2号701栋西4楼a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波。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绿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25431号民事判决书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306执9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斌
审判员 范 藜
审判员 黄耀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