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新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胶州第一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胶民初字第3547号
原告青岛新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第一中学,住所地胶州市。
原告青岛新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第一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以投标方式中标标准化考场建设系统,与被告胶州市教体局签订《标准化考场建设系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施工建设实验高中、胶州一中的相关工程。原告按照被告胶州一中的要求,就被告胶州一中考场建设系统具体施工,工程完工并已投入使用。被告未依约定付清胶州一中的相关追加工程款596342.75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违约金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新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胶州第一中学,经本院查证该主体不存在,本案属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新比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管清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孙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冷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