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7122号
原告:上海中迅实业总公司电梯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宝兴路600号1幢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平凉25街坊明园坊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881弄21号203室。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T163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中迅实业总公司电梯工程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平凉25街坊明园坊业主大会、被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立案。
自2022年3月以来,上海市处于抗击新冠疫情非常时期。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当事人交通出行、办公活动及案件审理均受到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情形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法定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