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沪0118行初94号
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浦人社认(2016)字第4300号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袁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露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