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蜀汉堂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蜀汉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蜀汉堂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惠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冷库,合同金额为92,000元,约定被告应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为3万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另注册了上海松东百味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佳公司”),该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65,000元。***向原告以现金形式支付了6万元,3万元用于支付百味佳公司所欠的款项,3万元支付本案所涉冷库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工程款62,0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所欠价款62,000元。
被告上海蜀汉堂食品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5日签订冷库制作合同属实,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冷库制作义务,故被告未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停业,公司已处于倒闭破产状态,停止处理一切对外事务。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原、被告签署冷库设备销售与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接被告位于洋河浜路XXX号XXX楼的低温冷库设备销售与安装工程,总金额为92,000元,含制冷设备、设计、运输、安装、人工及一年期售后服务等费用。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被告需预付3万元,设备进场被告需支付2万元,安装完毕被告需支付2万元,合同余款22,000元于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付清。关于验收标准,双方约定按-35度低温库技术标准验收,制冷设备未经双方验收,被告不得使用,如未验收被告就已经开始使用设备,则视为被告自愿放弃验收并认定工程合格。2013年3月5日,被告支付原告冷库工程预付款3万元。后原告进行了施工,现因原告向被告主*剩余价款62,000元未果,遂涉讼。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涉案冷库设备工程书面验收报告,但原告已经将涉案冷库交付被告,被告已进行过使用。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涉案冷库已交付被告实际使用,提供了证人***、*某、崔某、***的证言为证。证人*某某陈述其系原告工作人员,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本案所涉合同,并安排人员于2013年3月20日左右完成冷库工程制作。完工后即通知被告前来验收,但无法联系被告。之后接到案外人报某,案外人称被告已经将冷库转卖。证人*某陈述其为涉案冷库提供设备安装,2013年3月22日冷库工程完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前来看过,但不清楚冷库是否投入使用。证人崔某陈述其系原告的工作人员,为涉案冷库现场施工,约在3月20日左右完工。因原、被告的老板都很熟悉,所以没有签书面的验收报告。涉案冷库已经调试完成并投入使用。证人***陈述其系涉案冷库钢筋混凝土施工方,冷库约于2013年3月20日左右完工。因其参与的地坪也需进行验收,后原告通知地坪没有问题且已经结算相应工程款,故认为原、被告已经对涉案冷库进行了验收。
以上事实,由冷库设备销售与施工合同、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已经将涉案冷库设备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虽辩称原告未依约制作冷库,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鉴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清偿所欠价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蜀汉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浩爽实业有限公司价款6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上海蜀汉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惠蕙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