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执异121号
案外人:临沂瑞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经济开发区北徕庄铺村(许由路与兴达路交汇处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5592323M。
法定代表人:吴飞,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45642C。
法定代表人:聂威,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8630997124。
法定代表人:季清华,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沂瑞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对执行山东**纸业有限公司9160××××3679账户内资金77029.82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瑞鑫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瑞鑫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亦无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临沂瑞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运军
审判员 陈立文
审判员 程立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