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24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3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8945642C。
法定代表人聂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马山县百龙滩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6724989137。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4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8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和发强纸业有限公司双方已经自愿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4执15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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