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2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统一信用代码:91450XXXXXXXX5642C。
法定代表人聂威,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
法定代表人**荣,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3769943.31元;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769943.31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按被执行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总额的30%计算);案件受理费766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310元,由被执行人广西金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广西绿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1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进行了查封,但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还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