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260号
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辛路陶然酒店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玉珠。
被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