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街道大同社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7158468D。
法定代表人:孙玉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鲁04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7日,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对其向本院申报的债权线索,经核实,尚在诉讼过程中。后分别于2022年1月27日、2022年4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27日,发布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经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4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欣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运海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