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54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平璐与京福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孙玉珠,总经理。
被保全人:燕凯,男,1975年6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
被保全人: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政府院内。
负责人:桑友明,经理。
被保全人: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庙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桑友鹏,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燕凯、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2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燕凯、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燕凯、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6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