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75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滕州市。
被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增玉,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成杰,山东滕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凯,男,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滕州市鲍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滕州市。
负责人:桑友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德涛,滕州市级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市。
法定代表人:桑友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燕凯、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