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枣庄市建华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75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滕州市。
被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枣庄市建华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滕平路与京福路交界处(滕安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87158468D。
法定代表人:孙玉珠,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滕州市级索镇政府院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6792453963。
负责人:桑友明,经理。
被告: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山市岱宗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00787150693C。
法定代表人:桑友鹏,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泰安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