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1402号
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大同社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7158468D。
法定代表人:孙玉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国,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关保,男,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计3021元,由原告山东源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卫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