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494号之二
申请人: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93453298J。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