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494号之一
原告: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
被告: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西路新开区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兴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5543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9813元,由原告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