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1民初494号
申请人: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2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93453298J。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民的银行账户存款在价值7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水真高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利民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