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上海兰迪(***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瑶,上海兰迪(***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审被告:夏萌,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已交纳),减半收取4852元,由上诉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玲玲
审 判 员 王建敏
审 判 员 韩新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悦
书 记 员 佩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