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福星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万大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执406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福星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2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庆,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大友,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福星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万大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9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福星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

1、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16日止。

3、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万大友名下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

上述已冻结的财产需要续冻的,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4、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查控情况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诉讼代理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

5、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均作了冻结处理。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万大友名下无登记的房产及车辆。综上所述,因本案现无其他可供或便于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9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万大友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9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