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77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该公司业务员,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成,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王静,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华小莲,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毛振东,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黄青松,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汪志敏,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舒路宽,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王志成、王静、华小莲、毛振东、黄青松、汪志敏、舒路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王志成、王静、华小莲、黄青松、汪志敏、舒路宽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新洲区,故本案依法应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鄂0106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辖终27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的(2020)鄂0106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夏 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曾媛媛
书 记 员 严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