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执复6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徐东路凯旋门广场A座2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4758471L。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团风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1执异4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复议和撤回复议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申请撤回复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立勇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樊劲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