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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执122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鄂01民终5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2月0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房产登记信息并已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