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259号之三
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对原告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兴市中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苏1283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苏1283民初259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1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