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259号之二
原告: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古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1744393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环地中海花园18幢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124533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兴市中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银杏路8号(创业富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KBF7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兴市中拓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月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