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90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亚,江苏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宿豫区来***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来***皇村。
法定代表人:王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咏,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被告: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阳光华城****。
法定代表人:于谦,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市宿豫区来***皇村村民委员会、江苏储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