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92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华城63幢B08号。
法定代表人:于谦。
被告:**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366号双虎.华域名城小区117至118。
法定代表人:陈庆舜。
原告***与被告江苏储某建筑有限公司、**双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敏
人民陪审员  齐桂荣
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卓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