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24执2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91114877Q。
法定代表人:于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324469822300Y。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泗洪县公路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695元、保全费2550元;泗洪县公路管理站在117849.57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泗洪县公路管理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
2、2019年5月30日、6月19日、7月30日、10月28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账户、人行开户信息、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账户信息;
3、2019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4、2019年4月28日(前案),本院前往泗洪县公路管理站核实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经核实被执行人在其单位享有工程款,但未到达支付标准;6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泗洪县公路管理站核实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提取117849.57元;6月24日经与本案申请执行人释明且同意,该提取的款项应支付前案申请执行人(保全在先且执行在先),至此被执行人泗洪县公路管理站在117849.57元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已经承担相应给付责任,因此对本案不负给付义务;
5、2019年10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6、2019年10月23日,本院与泗洪县公路管理站核实并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储源建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工程款441597元,本案执行到位364309.27元;
7、2019年6月24日、10月2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