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1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特**盘龙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杨学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治,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唐清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学治、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铭俊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易齐立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仪
书记员卢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