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国,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特1号盘龙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59181918Q。
法定代表人:杨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3489951Q。
法定代表人:甘立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