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05民初9543号
原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特1号盘龙新天地B-5栋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059181918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第三人:多金钢结构工程(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散壳围(分段装焊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3GR1K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中腾云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多金钢结构工程(江门)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多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腾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多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需要向被告给付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半工资49719.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2020年12月9日,中腾云公司(由其工作人员***作为代表)与多金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中腾公司按多金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加工制造。之后中腾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多金公司的车间组织包括***在内的员工进行生产。***分别在2020年12月9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23日代表中腾云公司在《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及承包承包结算书上签名,***于2021年5月13日代表中腾云公司在城堡结算书上签名。中腾云公司支付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3月、4月的工资分别是1400元、11775元、3475元、10320.5元、5250元,***在2021年2月因放春节假期,该月没有工资。
2021年4月16日,***在在工作期间受伤,自受伤之日起没有再回去工作。
2021年7月13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的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确认***与多金公司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多金公司支付***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65100元。
2021年9月11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9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中腾云公司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中腾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行给付***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9719.85元。该裁决于2021年9月16日送达给了中腾云公司。2021年9月28日,中腾云公司通过诉讼服务网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一、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中腾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和劳动者,符合规定的主体资格,而中腾云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向***支付报酬,从事了***、***安排的劳动,***的的劳动,也是中腾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与中腾云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期间
多金公司提交的2020年11月的工资表显示***该月出勤天数是4天,***主张其2020年11月27日入职,那该月出勤4天则时间吻合,本院对***入职时间是2020年11月27日的主张予以确认。本案没有证据反映***与中腾云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或者终止,故本院对于***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至2021年6月16日的主张,予以确认。
三、关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半工资
鉴于本案无证据显示中腾云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规定,用人单位中腾云公司应举证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中腾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中腾云公司应向***支付另一倍工资。按照***实际上班时间和工资确定其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12月、2021年1月、3月及4月期间平均工资,其中2021年2月及2021年4月16日后没有从事工作也没有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故平均工资核定为8722.78元/月【(11775元+3475元+10320.5元+5250元)÷(3+16/30)个月】,以此实际平均工资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中腾云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9719.85元【8722.78元/月×(5+21/30)个月】。
综上所述,中腾云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据此核定原告的诉求并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49719.85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武汉中腾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