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蓝天双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蓝天双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约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北京约克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新民保字第852-1号
原告成都蓝天双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蓝天双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四川拱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约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约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江。
被告北京约克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大厦C2-1504。
法定代表人陈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蓝天双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约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北京约克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蓝天双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成都约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财产50000元的查封(中国工商银行西芯大道支行:账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天双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成都约克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财产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西芯大道支行:账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刘显魁所有的川A6号JEEP牌大切诺基小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