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意昂机电股份公司

福建意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7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意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29层29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8号利嘉广场1#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意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意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意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缪羽
审判员林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