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703民初42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福路16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可 书 记 员 李 雪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