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22民初3028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5009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2024年7月2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