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2735号
原告: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北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遂平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建设路西段。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城市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凌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