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3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恒大城20-1-6号。
法定代表人:冯双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依,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大厦23层2304、2305、2306、2307号。
负责人:陈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昌,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平,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容,女,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琴,女,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燕,女,汉族,1990年1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鑫,男,汉族,1994年1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云,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林,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遵义市**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货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平、***、李春容、李春琴、李春燕、李鑫鑫、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遵义**货运公司二审提交《遵义市绥阳县“3·19”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遵综执06字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遵义市人民政府遵府行复(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业主方、设计方、监理方对案涉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各方当事人质证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并一致同意本案发回重审追加相关企业查明相关事实,辨明应否分担责任。因本案可能遗漏当事人,本院决定发回重审。重审还应注意:1.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应当更正;2.受害人的过错比例是否适当应结合参与度、原因力情况进行分析;3.统筹处理好其他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3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货运公司、国元保险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吴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