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527民初611号
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大道南段305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239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夹岩2标项目书记。
被告:陶家信,男,汉族,住赫章县,
被告:***,女,汉族,住赫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家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起诉后,经法院对二被告做思想工作,二被告至今没有对我公司的工作进行过妨碍”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7.50元,减半收取5043,75元,由原告贵州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