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黔0423行初145号
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行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为由,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