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948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22265537Y。
法定代表人:郭宏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999XN。
法定代表人:张本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4980元,由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建平
书 记 员  曹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