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097号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永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宏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川锅路**。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锅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苏1203民初1999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江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贾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