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232号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郭宏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白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公司”)与被告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能建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能建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俊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记员 李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