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232号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郭宏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春林,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白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建公司”)与被告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能建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能建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江苏能建机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俊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记员 李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