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三力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21民初10702号
原告:泉州三力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兴业街7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1N6RX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澄源乡下榅洋村陈厝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5613223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泉州三力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三力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三力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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