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1民初2004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地心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5613223XP。
法定代表人:叶清,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舟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