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顺昌县郑坊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1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郑坊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顺昌县郑坊乡人民政府**(郑坊乡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7744585XH。
法定代表人:张聚才。
第三人: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地心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5613223XP。
法定代表人:叶清,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顺昌县郑坊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舟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廖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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