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2民初1761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徐城,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中元路152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5613223XP。
法定代表人:叶清。
原告***与被告徐城、***、***、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