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1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顺昌县郑坊镇****主任,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福地心苑3幢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05613223X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城北路25号第25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98136941H。
法定代表人:江水泰,负责人。
被告:顺昌县郑坊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顺昌县郑坊乡人民政府三楼(郑坊乡府前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7744585XH。
原告蔡邦书诉被告***、***、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裕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顺昌县郑坊小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撤诉减半收取327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