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2765号之一
原告: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85953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鑫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南屏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36694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以北,玉环路东格林硅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9022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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