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玉环路东格林硅谷67幢(创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902243。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付,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世友,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36号(老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86518839K。
法定代表人:黄家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五河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 峰
审判员 刘雪峰
审判员 许 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亚群
书记员丁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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