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410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玉环路东格林硅谷67幢创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902243。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雪,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0-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95N。
法定代表人:张庆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