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410号之二

原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北玉环路东格林硅谷67幢创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902243。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雪,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杨兰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8号楼10-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98795N。

法定代表人:张庆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腾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玲玲